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推荐申报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中医药的决策部署,按照上海市政府提出的打响“四大品牌”的要求,通过培育、推荐中药行业名优产品,推动上海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以下简称“行业名优产品”)的推荐评审活动,特制定《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推荐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协会成立“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评审“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获得行业名优产品称号,荣誉期为二年。
第二章 申报评审原则
第四条 行业名优产品的推荐工作,贯彻企业自愿申报和名优产品荣誉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五条 凡是符合申报行业名优产品基本条件的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按申报程序向协会提出申报。
第六条 在获得行业名优产品荣誉期间,每年须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如企业未按时申报复审,视作自动放弃。
第七条 荣誉期满的产品须重新申报,申报程序与新申报产品相同。
第八条 获得行业名优产品或所属企业,若在荣誉期间有以下情况的,经核实后即取消“行业名优产品荣誉称号”,并在二年内不予申请受理。
1. 在省、市级及以上监督部门质量、环保监督抽查中不合格;
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有多次重大投诉、主流媒体曝光引起负面舆情事件,经查证属实;
3. 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4. 申报产品发生责令召回;
5. 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6. 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产品范围
第九条 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成药品种。
第十条 上海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中药饮片、参茸及其制品等。
第四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均可提出申请。
1.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2. 通过药品GMP/GSP认证,有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 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进行正常生产;
4. 申报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
5.重视品牌建设,综合业绩处于行业的前位,并具有较强的发展前景;
6.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视诚信建设和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7.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连续三年盈利或有明显扭亏转盈的态势;
8. 药材原料来源于质量可追溯的药材种植基地;
9.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亿元及以上;
10.申报中成药产品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上年度税前销售规模达3000万元及以上,符合下列第十二条情况可酌情考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优先推荐。
1. 企业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
2. 产品获得政府部门或相关学术团体颁发涉及科研、质量奖项的;
3. 产品通过核心期刊发布循证医学研究并出成果的;
4. 产品功能主治定位清晰,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新适应症,体现临床价值的;
5. 产品的质量、销售量在行业内或本区域内处于领先水平;
6. 中药饮片符合上海中药材质量追溯标准并临床和生产使用的。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可按产品的具体申报类别要求,“一品一表”如实填报,填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新申报产品填报“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推荐申请表”。
第十五条 复审产品填报“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复审表”。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征询协会制药专业委员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参茸专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办法”对申报企业和产品进行资格等认定,并准备产品评审材料。
第十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协会组织专家(不少于七人的单数)进行评审。企业专家在评审本企业产品时应主动回避,对申报的的产品评审条件及标准进行评议(评分),并由专家进行投票表决,得票达参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方可进入行业名优产品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专家、产品使用单位、学术团体及协会领导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编写评审报告和确定推荐名优产品名单后,协会召开会长会议对专家的投票结果表决认定。得票达三分之二以上者则认定为行业名优产品。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依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组接到异议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向会长会议提交书面报告。经会长会议认定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后,被评为名优产品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授予“名优产品”铭牌和荣誉证书。相关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承担制作成本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报行业名优产品评选,协会依规不收取评审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起实施。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0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