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红花质量标准

来源: | 作者: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2022-11-30 | 27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藏红花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藏红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

本文件适用于不含残留黄色花柱的藏红花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24.1-2017 藏红花 第一部分: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藏红花 saffron

番红花鸢尾科植物番红花(Crocus sativus L.)的干燥柱头(花开时摘取柱头,除去残留的小段黄色花柱,及时低温干燥)。

3.2  

柱头 sitgma

雌蕊的气生部分。

[来源:GB/T 22324.1-2017,3.1]

3.3  

花柱 style

柱头与子房之间的雌蕊部分。

[来源:GB/T 22324.1-2017,3.2]

3.4  

苦番红花素 picrocrocin

环香叶烷型单站类化合物。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外观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应呈线形,应单分枝,长约2~75px;

b)   应呈深红色,有光泽,无黄点(无花粉残留);

c)   无可见外来异物。

4.2 干燥失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通则0831进行测定,干燥失重不应超过11.0%。

4.3 总灰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通则2302进行测定,总灰分不应超过7.0%。

4.4 吸光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其通则0401进行测定,在432nm的波长处测定吸光度,不应低于0.50。

4.5 浸出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其通则2201进行测定,浸出物不应少于55.0%

4.6 藏红花苷-Ⅰ和藏红花苷-Ⅱ含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其通则0512进行测定,干燥品含藏红花苷-Ⅰ(C44H64O24)和藏红花苷-Ⅱ(C38H54O19)的总量不应少于12.0%。

4.7 苦番红花素含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及其通则0512进行测定,干燥品含苦番红花素(C16H26O7)不应少于6.0%。

4.8 农药残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通则2341药材及饮片(植物类)中禁用农药多残留测定法----第五法测定进行进行测定,残留物应符合表A.1的要求。

4.9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5.1 生产过程要求

应采用两段法栽培,在每年球茎倒苗后采挖,移置于室内盘架上,通过调控温湿度和光照控制开花时间,应做到当天开花、当天采摘、当天低温烘干。

5.2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加工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产地、同一时间采收加工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6.2 抽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的要求对同一批次进行抽样。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干燥失重、总灰分、吸光度、浸出物、指标成分含量、农药残留。

6.3.2 型式检验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第4章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每一年进行一次;

b)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有较大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国家质量检验部门要求时。

7 包装、标志

7.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材料和环保要求,应防潮、无害,不应影响藏红花的质量。

7.2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8 运输、贮存

8.1 运输

运输交通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时必须防雨、防潮、防曝晒,小心轻放;严禁与有毒、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8.2 贮存

应在密闭、避光、防潮、防虫、无异味的容器中低温贮存,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贮存场所应清洁、干燥,应定期检查贮存 情况。在符合本文件的包装、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保质期为36个月。

A  

A           

附件A
(规范性附录)
 农药残留要求

藏红花农药残留应符合A.1的要求。

 

表A.1 农药残留要求

序号

农药名称

残留物

定量限 (mg/kg)

1

甲胺磷

甲胺磷

0.05

2

甲基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0.02

3

对硫磷

对硫磷

0.02

4

久效磷

久效磷

0.03

5

磷胺

磷胺

0.05

6

六六六

α -六六六、 β -六六六、γ  - 六六六和δ -六六六之和,以六六六表

0.10

7

滴滴涕

4,4-滴滴涕、2,4-滴滴涕、4,4 -滴滴伊、4,4-滴滴滴之和,以滴 滴涕表示

0.10

8

杀虫脒

杀虫脒

0.02

9

除草醚

除草醚

0.05

10

艾氏剂

艾氏剂

0.05

11

狄氏剂

狄氏剂

0.05

12

苯线磷

苯线磷及其氧类似物(砜、亚砜) 之和,以苯线磷表示

0.02

13

地虫硫磷

地虫硫磷

0.02

14

硫线磷

硫线磷

0.02

15

蝇毒磷

蝇毒磷

0.05

16

治螟磷

治螟磷

0.02

17

特丁硫磷

特丁硫磷及其氧类似物(砜、亚砜) 之和,以特丁硫磷表示

0.02

18

氯磺隆

氯磺隆

0.05

19

胺苯磺隆

胺苯磺隆

0.05

20

甲磺隆

甲磺隆

0.05

21

甲拌磷

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砜、亚砜)之和,以甲拌磷表示

0.02

附件B

表A.1农药残留要求(续)

序号

农药名称

残留物

定量限 (mg/kg)

22

甲基异柳磷

甲基异柳磷

0.02

23

内吸磷

0-异构体与 S-异构体之和,以内吸磷表示

0.02

24

克百威

克百威与 3-羟基克百威之和,以克百

威表示

0.05

25

涕灭威

涕灭威及其氧类似物(砜、亚砜)之和,以涕灭威表示

0.10

26

灭线磷

灭线磷

0.02

27

氯唑磷

氯唑磷

0.01

28

水胺硫磷

水胺硫磷

0.05

29

硫丹

α -硫丹和β -硫丹与硫丹硫酸酯之和,以硫丹表示

0.05

30

氟虫腈

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砜与氟虫腈亚砜之和,以氟虫腈表示

0.02

31

三氯杀螨醇

0 ,P'-异构体与 P ,P’-异构体之和,以三氯杀螨醇表示

0.20

32

硫环磷

硫环磷

0.03

33

甲基硫环磷

甲基硫环磷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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