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保待遇发〔2022〕23 号
各区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委,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防疫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账户支付医用口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按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的医用口罩,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纳入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扩大支付的范围。
二、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上述医用口罩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定价,严禁高价销售,着力为参保人提供高质优价医用口罩。
四、医保部门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保费用的审核和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医用口罩质量安全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行业指导,保障医用口罩供应。
五、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参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