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守则

来源: | 作者: 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2014-05-30 | 1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生产经营秩序,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中药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全体会员企业共同缔结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战略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市中药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律体系,切实履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有效、服务至上的共同承诺,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本公约是公约缔结者的共同行为准则,同时是对公约违反者进行约束和整改的依据。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工商企业会员及其所有从业人员。

    第五条:倡导上海市地区全体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者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 律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经营。

    1、严格执行GAP、GMP、GSP、GCP、GLP等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在种植、研发、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的质量,杜绝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

    2、共同反对商业贿赂,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在药品进入政府目录和投标等各种环节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

    3、自觉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严格审核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不为无合法资质的企业、人员供应药品、场地和票据等条件。

    4、严格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虚高定价,不低于成本价倾销,不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价格。

    第七条:牢固树立企业信用意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1、重合同,守信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恪守法纪,公平交易,严守合同,履行承诺。

    2、尊重客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真实提供商品信息,不做虚假广告,不欺瞒和误导消费者。

    3、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防止企业信用受损。积极参与社会和本行业组织的诚信建设活动。

    第八条:尊重技术、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1、尊重他人的产品品牌、商标、企业和名优标记,不使用与其他企业相近似或易混淆的名称和标记。不套用他人的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

    2、不做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事情,不散布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言论。

    3、积极申办企业自主商标,产品专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第九条: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协作,努力促进互利共赢。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交流与合作,参与行业资源共享,推动行业联合重组,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上海中药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第十条:严守医药行业治病救人,维护健康的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一条: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理投诉,协调争议,表彰履行公约的先进企业和人员。

    第十二条: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指导;诚恳欢迎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公约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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