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 作者: 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2021-11-30 | 9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诚信自律,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和《本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协会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团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通过本协会官方网站、内部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或方式,主动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会登记事项

(二)章程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捐赠

(五)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七)会费收支情况

(八)信用承诺

(九)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

(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十一)财务年报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十三)社团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

(十四)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协会应当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向会员公开。

第五条 遇有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本协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本协会应向会员或社会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

第六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应诚信、严谨的进行信息公开,保证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理事和本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及发布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审核信息并签字确认;

(二)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签发;

(四)由本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秘书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本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未经本协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未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会已公开的信息如不准确,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造成不予公开内容公开,对本行业造成影响的将给予其惩戒。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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